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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主管機關依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9號判決意旨,配合修正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規定解聘且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核准作業程序。

發佈者 : 徐人事主任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3年4月23日中市教小字第113003172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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