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實施計畫」
(一)獎勵對象:對推動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之績優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
(二)推薦單位:教育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教 育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三)獎勵資格:
1、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2年以上,且 服務時數累計達2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且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分別頒給鑽質獎、金質獎、銀質獎、銅質獎及青學獎。
(獎勵資格及獎勵方式:鑽質獎–連續服務 10 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 3,000 小時以上,頒給獎座及獎狀;金質獎–連續服務 7 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 2,000 小時以上;銀質獎–連續服務 5 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 1,500 小時以上;銅質獎–連續服務 3 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 1,000 小時以上;得獎者頒發該獎項徽章及獎狀乙紙。青學獎-具學生身分,連續服務 2 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 200 小時以上,頒給獎狀乙紙。)
2、志願服務團隊:經運用單位備查在案,於運用單位連 續服務1年以上,志工人數達10人以上,並經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3、運用單位:訂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運作良好, 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且團隊至少成立滿3 年,志工人數達30人以上,並經教育部審查成績優良者。
(四)推薦日期及方式:
1、績優志工、志願服務團隊:由各運用單位審查符合資格並具有績效者,依獎項分別造冊推薦,於9月30日前 備文並檢附相關資料送青年署辦理評審。
2、績優運用單位:請於9月15日前檢附申請應備文件送本署審查,經審查成績優良者,送青年署辦理評審。
3、各推薦單位應依規定時間辦理推薦,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收件。
(五)表揚方式:
1、績優運用單位由教育部辦理表揚。
2、各志工獎項得主及績優志願服務團隊,由各運用單位自行辦理表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