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案,歡迎志工提出申請。
發佈者 :
魏輔導組長
一.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 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 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 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 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 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 書。」
二.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並檢附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可多單位績效證明書合併計算),於110年6月30日前送各校/單位;再由各校/單位受理 後於110年7月31日前送本局辦理。
三.本年度獎勵之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訖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 至110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四.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
五.有意申請之志工請洽輔導室,並於6月30日(三)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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