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提醒大華國中的孩子們網路使用安全
發佈者 :
阮生教組長
一、 網路毀謗與罵人(妨害名譽罪)
在網路(如社群平台、論壇、群組)上發言罵人或散播不實訊息,最常觸犯以下兩條: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o 定義:在公開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網路群組、留言板、直播間,用抽象的言語、髒話或圖文來貶損他人的人格或社會評價(例如罵人「白痴」、「廢物」等)。
o 刑責:處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 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o 定義:意圖散布於眾,而用文字、圖畫等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無論事實是真是假(例如在網路上造謠某人外遇、貪污、偷竊等)。
o 刑責: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二、 網路恐嚇(恐嚇危害安全罪)
• 刑法第305條
o 定義:在網路留言威脅要對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做出危害安全的行為(例如「我要殺你」、「肉搜你全家」)。
o 刑責: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三、 網路技術性攻擊(妨害電腦使用罪)
如果是指駭客行為、癱瘓網站、盜用帳號或竊取資料等「網路技術攻擊」,則適用刑法妨害電腦使用專章(第358條至第363條):
無故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而入侵他人電腦或帳號,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刪除、變更電磁紀錄(刑法第359條):無故修改、刪除他人電腦或網路系統之電磁紀錄,足生損害於他人,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
• 干擾電腦系統(刑法第360條):以電腦程式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致使電腦/網路系統阻斷、運作不正常(如DDoS攻擊),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
四、 受害者該如何應對?
1. 保存證據:第一時間將網頁、留言、帳號名稱、發文時間、URL 連結等完整截圖。
2. 告訴期限:妨害名譽屬告訴乃論,自「知道犯罪行為人」時起算 6個月內 必須向警察局提出刑事告訴。
3. 民事賠償:除了刑事責任外,被害人可另行依民法請求撤除言論及精神慰撫金賠償。
在網路(如社群平台、論壇、群組)上發言罵人或散播不實訊息,最常觸犯以下兩條: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o 定義:在公開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網路群組、留言板、直播間,用抽象的言語、髒話或圖文來貶損他人的人格或社會評價(例如罵人「白痴」、「廢物」等)。
o 刑責:處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 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o 定義:意圖散布於眾,而用文字、圖畫等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無論事實是真是假(例如在網路上造謠某人外遇、貪污、偷竊等)。
o 刑責: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二、 網路恐嚇(恐嚇危害安全罪)
• 刑法第305條
o 定義:在網路留言威脅要對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做出危害安全的行為(例如「我要殺你」、「肉搜你全家」)。
o 刑責: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三、 網路技術性攻擊(妨害電腦使用罪)
如果是指駭客行為、癱瘓網站、盜用帳號或竊取資料等「網路技術攻擊」,則適用刑法妨害電腦使用專章(第358條至第363條):
無故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而入侵他人電腦或帳號,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刪除、變更電磁紀錄(刑法第359條):無故修改、刪除他人電腦或網路系統之電磁紀錄,足生損害於他人,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
• 干擾電腦系統(刑法第360條):以電腦程式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致使電腦/網路系統阻斷、運作不正常(如DDoS攻擊),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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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受害者該如何應對?
1. 保存證據:第一時間將網頁、留言、帳號名稱、發文時間、URL 連結等完整截圖。
2. 告訴期限:妨害名譽屬告訴乃論,自「知道犯罪行為人」時起算 6個月內 必須向警察局提出刑事告訴。
3. 民事賠償:除了刑事責任外,被害人可另行依民法請求撤除言論及精神慰撫金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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