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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禁止使用於公務相關作業

一、依市府109年12月31日府授資設字第1090317487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市
       
       府爰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大陸廠牌相關報導:

20200601自由時報《資安大漏洞》228個公務機關 採購中國資通產品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37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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