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有關國立特殊教育學校110學年度國民教育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聯合安置簡章案
發佈者 :
鐘特教組長
主旨: 有關國立特殊教育學校110學年度國民教育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聯合安置簡章案,請各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2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90159507號函辦理。
二、 各校倘有下個學年度(110)入學或應屆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符合報名資格且欲申請轉介至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其報名方式說明如下,餘請詳閱「國立特殊教育學校110學年度國民教育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聯合安置簡章」:
(一) 報名方式及地點:
1、 幼兒部:向設有幼兒部之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報名,由該校造冊【如說明三(附件一)】送戶籍所在地之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縣市鑑輔會)辦理鑑定作業。
2、 國小部:向原就讀單位或戶籍學區學校提出申請及報名,由申請單位造冊【如說明三(附件一)】送縣市鑑輔會(或直接向縣市鑑輔會提出申請)辦理鑑定作業。
3、 國中部: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及報名,由申請學校造冊【如說明三(附件一)】送縣市鑑輔會(或直接向縣市鑑輔會提出申請)辦理鑑定作業。
(二) 報名日期:請協助依「國立特殊教育學校110學年度國民教育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聯合安置簡章」內容規定檢齊相關資料後,於110年2月18日(星期四)起至3月4日(星期四)截止(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免備文」逕送本局特殊教育科彙辦,逾期則不予受理。
三、 上開簡章業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tc.edu.tw/)組織職掌-各科業務-特殊教育科-表單下載-國立特殊教育學校110學年度國民教育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聯合安置簡章」項下,請各校逕行下載使用。
四、 因事關學生就學權益,請協助有意願之身心障礙學生辦理報名作業。
五、 另有意願於110學年度安置本市立啟聰學校及啟明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請依本市「109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實施計畫」及「110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實施計畫」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2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90159507號函辦理。
二、 各校倘有下個學年度(110)入學或應屆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符合報名資格且欲申請轉介至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其報名方式說明如下,餘請詳閱「國立特殊教育學校110學年度國民教育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聯合安置簡章」:
(一) 報名方式及地點:
1、 幼兒部:向設有幼兒部之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報名,由該校造冊【如說明三(附件一)】送戶籍所在地之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縣市鑑輔會)辦理鑑定作業。
2、 國小部:向原就讀單位或戶籍學區學校提出申請及報名,由申請單位造冊【如說明三(附件一)】送縣市鑑輔會(或直接向縣市鑑輔會提出申請)辦理鑑定作業。
3、 國中部: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及報名,由申請學校造冊【如說明三(附件一)】送縣市鑑輔會(或直接向縣市鑑輔會提出申請)辦理鑑定作業。
(二) 報名日期:請協助依「國立特殊教育學校110學年度國民教育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聯合安置簡章」內容規定檢齊相關資料後,於110年2月18日(星期四)起至3月4日(星期四)截止(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免備文」逕送本局特殊教育科彙辦,逾期則不予受理。
三、 上開簡章業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tc.edu.tw/)組織職掌-各科業務-特殊教育科-表單下載-國立特殊教育學校110學年度國民教育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聯合安置簡章」項下,請各校逕行下載使用。
四、 因事關學生就學權益,請協助有意願之身心障礙學生辦理報名作業。
五、 另有意願於110學年度安置本市立啟聰學校及啟明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請依本市「109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實施計畫」及「110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實施計畫」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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