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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釐定並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生效

發佈者 : 詹人事助理員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民國112年6月9日府授人給字第1120161099號函轉銓敘部民國112年6月7日部退一字第1125580788號函副本辦理。
二、相關函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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