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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相關規範補充說明

發佈者 : 詹人事助理員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439號函辦理。
二、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各科室(電話:04-2228-9111):
(一)高中職教師:高中職教育科吳小姐(分機54113)。
(二)國中教師:國中教育科張小姐(分機54215)。
(三)國小教師:國小教育科吳小姐(分機54321)。
(四)幼兒園教師:幼兒教育科王小姐(分機54428)。
(五)特教教師:特殊教育科巫小姐(分機54616)。
(六)體育教師及專任運動教練:體育保健科劉先生(分機54704)。
(七)專任輔導教師:學生事務室史小姐(分機55103)。
(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人事室許小姐(分機5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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