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並溯自111年1月1日生效。
發佈者 :
徐人事主任
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編制內四十歲以上教職員每二年補助金額由三千五百元增至四千五百元;新增於現職學校、幼兒園連續服務滿一年之聘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亦納入補助對象。(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新增補助對象以外之聘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自費參加健康檢查給予公假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一、調整編制內四十歲以上教職員每二年補助金額由三千五百元增至四千五百元;新增於現職學校、幼兒園連續服務滿一年之聘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亦納入補助對象。(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新增補助對象以外之聘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自費參加健康檢查給予公假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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