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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

發佈者 : 徐人事主任
服務滿10年、20年、30年資深優良教師,請於2/25前填具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檢附:1.畢業證書(含初任及現任最高學歷證明)。2.教師證書(含初任及現任教師證書)。3.初任教師之敘薪通知書或派令。4.為證明年資連續之曾任學校之離職或服務證明書(任公立幼稚園教師前,已具合格教師證書之年資,需附服務證明書或相關核備證明)現任職學校免附在職證明。5.最近10年(101學年至109學年)考核通知書。如考列四條二款以下者請於備註欄註明原因;私立學校無考核通知書者請附成績優良證明。7.服務期間有留職停薪者,請附留職停薪核准函及復職函或聘書(需載明留職停薪期間及縣(市)府核准文號)。等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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