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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師兼職規定,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違法兼職,致生懲處之情事。

發佈者 : 徐人事主任
(轉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故不得經營商業、投機事業、非依法不得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他項公職或業務;若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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