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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後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除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外;應組成「諮詢小組」,並報教育局核准。

發佈者 : 徐人事主任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已於110年8月18日修訂,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後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除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外;應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檢附本府教育局110年9月3日中市教中字110006682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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